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行業標準化 WH/T0102-1996
舞臺電動單點吊機
1996-12-06發布 1997-07-01實施
前言:
本標準是根據GB/T1.1—1993《標準比工作導則》編寫的。
本標準是結合我國文化行業對舞臺機械類設備的安全要求制定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天津舞臺科學技術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徐鐵、周省如、閆瑛、任大剛
——本標準作為文化行業中舞臺機械類標準首次發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舞臺電動單點吊機的技術參數、產品分類、型號、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和包裝。
本標準適用于在劇場及其他文藝演出場所中用單機和多機同時起吊演出器材的電動單點吊機(以下簡稱吊機)。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包含的條文,通過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在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
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102—74 圓股鋼絲繩
GB 1497—85 低壓電器基本標準
GB 4720—84 電控設備 第一部分 低壓電器電控設備
GB 5802—86 起重用短環鏈一用于葫蘆和其他起重設備的T(8)級校準鏈條
GB/T 13306—91 標牌
GB/T 13384—92 機電產品包裝通用技術條件
ZB J80011一88 舞臺和影視用吊桿裝置
3 產品的技術參數、分類和型號
3.1 技術參數
吊機的載重系列為100、125、150、175、200(kg)
3 產品的技術參數、分類和型號
3.2 產品分類
吊機按牽引元件可分為:
短圓環鏈牽引 用代號L表示;
鋼絲繩牽引 用代號S表示。
3 產品的技術參數、分類和型號
3.3 型號
吊機的型號,包括產品代號、載重和牽引元件代號。
3.3.1 吊機產品代號,用DDJ表示。(D、D、J分別表示電動、單點、吊機)
3.3.2 型號表示方法
DDJ-100L
吊機載重100kg,短圓環鏈作為牽引元件。
標記示例
4 技術要求
4.5 運行精度
4.5.1 兩臺或兩臺以上吊機同步運行時,同時間內吊點間運行誤差應不大于總行程的0.1%。
4.5.2 吊機重復定位誤差應不大于±5mm。
4 技術要求
4.6 鏈輪、護套、環鏈、鋼絲繩
4.6.1 鏈輪、護套在機加工熱處理后要進行探傷檢查,不得出現淬裂等缺陷。
4.6.2 吊機用環鏈的精度及強度應符合GB5802中的規定。
4.6.3 吊機用鋼絲繩應符合GB 1102規定。
4.6.4 環鏈的破斷力不得小于最大工作力的10倍,鋼絲繩應取的安全系數K=9。
4 技術要求
4.7 減速機機體不得有滲油現象。
4 技術要求
4.8 吊機的保護裝置及安全措施
4.8.1 吊機的所有緊固件,都應采取防松措施。
4.8.2 吊機應配置失電制動裝置。
4.8.3 吊機上行、下行應有行程保護,上行還應有極限保護裝置。行程保護和極限保護分別控制控制電路和主電路。
4 技術要求
4.9 電氣元件、電氣設備應符合GBl497、GB4720中的有關規定。
4 技術要求
4.10 吊機技術要求
吊機中的金屬結構及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電纜的金屬外皮,均應可靠的接地,接地電阻不大于4Ω(重復接地電阻不大于10Ω)。電氣設備和配線的絕緣電阻值不得小于0.5MΩ。
4 技術要求
4.1 吊機的工作環境溫度為:-5~45℃。
4 技術要求
4.2 吊機的提升速度
4.2.1 短圓環鏈牽引吊機的提升速度不應大于0.1m/s。
4.2.2 鋼絲繩牽引吊機的提升速度不應大于0.5m/s。
4 技術要求
4.3 吊機空載運行時的噪聲不應大于65dB(A)
4 技術要求
4.4 吊機在滿負荷情況下運行時,蝸桿減速器的油溫不應超過90℃,電機溫度不應超過70℃。
5 試驗方法
5.1 空載試驗
5.1.1 吊機裝置中,自制減速機在裝配完畢后,應進行空負荷跑合試驗,跑合時間應不少于60min。試驗前應注入規定的潤滑油。空負荷試驗后,在額定載荷下進行試驗,運行時間不少于30min。運行中不應出現滲漏油和異常聲音。
5.1.2 吊機裝置裝配合格后,應進行空負荷運行試驗,在5m行程內,運行次數應不少于10次。運行后吊機裝置的各項指標均應符合第4章中有關規定。
5 試驗方法
5.2 負載試驗
空載試驗后,應進行負載試驗。負載試驗應按ZBJ80 011中5.1.3執行。
5 試驗方法
5.3 過載試驗
負載試驗合格后進行過載試驗,過載試驗應按ZBJ80 011中5.1.4執行。
5 試驗方法
5.4 噪聲試驗
吊機在最高速度下空載運行時,距離吊機外形表面lm處測得的噪聲應符合4.3規定。
5 試驗方法
5.5 提升速度測試
用秒表和鋼板尺測量同一臺吊機運行2m的時間,取10次測量平均值,該值應符合4.2.1和4.2.2規定。
5 試驗方法
5.6 油溫及電機溫度測試
吊機在滿負荷情況下運行20分鐘后,用溫度計測蝸桿減速器的油溫應符合4.4中規定。用數字式電子測溫儀測電機表面溫度應符合4.4中規定。
5 試驗方法
5.7 同步誤差測試
用秒表和鋼板尺測量兩臺同步運行的吊機,自同一高度運行10秒后的行程差,取10次平均值,該值應符合4.5.1規定。
5 試驗方法
5.8 重復定位精度測試
在鋼板尺上標一基準點,重復定位5次,取距基準點偏差的最大值。該值應符合4.5.2規定。
5 試驗方法
5.9 行程保護和極限保護
行程保護和極限保護器在吊機裝配完畢后,反復動作十次,完好率應達到100%。
6 檢驗規則
6.1 產品須經過制造廠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并有該產品合格證方準出廠。
6 檢驗規則
6.2 產品檢驗分為型式檢驗和出廠檢驗。
6.2.1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按第五章內容進行,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正式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正常生產時,定期或積累一定產量后,應周期性進行一次檢驗;
d)產品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e)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f)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6.2.2 出廠檢驗
a)空載試驗按5.1條進行。
b)吊機的負載試驗,按5.2中規定執行。
c)吊機的過載試驗,按5.3中規定執行。
d)上、下行程保護器試驗,按5.5條進行。
7 標志和包裝
7.1 標志
制造單位應在吊機的明顯位置上固定標牌,標牌尺寸及技術要求應符合GB/T13306的規定,產品的標牌上應標明:
a)制造廠名;
b)主要技術參數:電機功率、轉速、減速比、額定輸出扭矩、最大轉矩倍數、載重量;
c)出廠日期及編號;
d)產品名稱型號、規格。
7 標志和包裝
7.2 包裝
7.2.1 產品出廠均應采用箱式包裝,包裝箱應符合GB/T 13384中的有關規定。
7.2.2 包裝箱面標志應符合GBl91的有關規定,標志還應包括下列各項:
a)收貨單位與地址、到站;
b)名稱、型號及外形尺寸(長X寬X高);
c)起重位置及重心位置;
d)發貨單位及地址、發站;
e)安全標志。
7.2.3 制造廠應隨出廠產品將下列技術文件裝入包裝箱內:
a)裝箱單;
b)質量合格證;
c)使用說明書(在說明書中必須注明安裝部位的承重要求和牽引元件的偏擺角)。